最高院案例分析:遭受家庭暴力后“以暴制暴”,法院怎么判?
最高院案例分析:遭受家庭暴力后“以暴制暴”,法院怎么判?
最高院案例分析:遭受家庭暴力后“以暴制暴”,法院怎么判?
案件来源:最高人民法院
具体案情:被告人小美与被害人大帅系夫妻关系。大帅经常无故打骂小美,小美2012年即曾为此报警。2014年5月19日19时许,大帅又因琐事持续辱骂及殴打小美,并将家中的手机等物品砸坏。次日5时30分许,小美因长期遭大帅打骂,心生怨恨,遂起杀害大帅之念。小美趁大帅熟睡,持家中一把铁榔头击打大帅左侧头部、面部数下,见大帅头部出血后,让居住于同幢楼的其子张雷拨打“120”抢救。后来小美随同亲友将大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。案发后,小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。
适用疑惑:小美的行为是否能构成正当防卫?
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,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
而在该案中,大帅于2014年5月19日对小美实施了家庭暴力,而小美对其进行击打的行为却发生于次日凌晨,其中有一定的时间差,不符合正当防卫所要求的“当时性”,并非对“正在进行”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,故而小美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。
法院判决:不构成正当防卫,但依法应当从轻减轻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小美持械故意杀害其丈夫大帅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但我们也应该看到,小美是因不堪忍受大帅的长期家庭暴力而产生杀人故意,事发前大帅为家庭琐事又长时间辱骂、殴打小美,大帅对引发本案存在重大过错,小美在发现大帅头部出血后,主动将张送医院抢救,其故意杀人情节较轻,可酌情从轻处罚;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依照刑法和有关规定,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小美有期徒刑四年。
案例反思:我们应当如何应对家庭暴力?
我国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,其中第十三条规定: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、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、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、反映或者求助。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、反映或者求助后,应当给予帮助、处理。
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其中,第二十三条亦然规定道: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,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
也就是说,在遭遇家庭暴力之时,无论男女都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留存证据,构成刑事犯罪的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,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当接受行政处罚。此外,还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,避免与家暴施加人的正面接触,减少受害风险。
家庭暴力的出现其实已经是婚姻生活中的危险讯号,当家暴出现,不要为施暴方找理由而一味容忍,应当运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安全。人生很短,应当与彼此尊重、互相爱恋的人度过一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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